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590號
- 公布日期
- 93 年 12 月 1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53次會議
- 聲請人
- 何瑜霖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簡抗字第三八號民事裁定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及司法院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九一)院台廳民一字第○三○七四號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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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簡抗字第三八號民事裁定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及司法院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九一)院台廳民一字第○三○七四號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簡抗字第三八號裁定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及司法院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九一)院台廳民一字第○三○七四號令,以第三審上訴之客觀利益未逾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為由駁回其訴,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係爭執上開裁定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3次會議
聲請人
何瑜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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