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522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3 月 0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 聲請人
- 景元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戴恩聖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徵收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一○三五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屏東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屏府地徵字第○九二○一五七六八二號令發布之屏東縣辦理公共工程用地農作改良物及水產養殖物、畜禽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徵收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一○三五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屏東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屏府地徵字第○九二○一五七六八二號令發布之屏東縣辦理公共工程用地農作改良物及水產養殖物、畜禽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及內政部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台內地字第○九二○○七四八九二號函修正之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及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一○三五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屏東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屏府地徵字第○九二○一五七六八二號令發布之屏東縣辦理公共工程用地農作改良物及水產養殖物、畜禽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及內政部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台內地字第○九二○○七四八九二號函修正之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下稱內政部查估基準),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及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一○三五號裁定係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認上訴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上訴,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地上物之徵收補償費爭議,應屬委辦事項而非自治事項,確定終局判決援引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認屬縣自治事項,顯有不當;又系爭規定縱屬自治規則,亦因牴觸內政部查估基準,而違反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且以個人主觀見解泛稱系爭規定違憲,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景元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戴恩聖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