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652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7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德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恐嚇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九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之言論自由,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恐嚇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九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之言論自由,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有關「強暴、脅迫」的定義並不明確,致實務見解將可無限擴張入人於罪,且易成為統治者獨斷之工具,違反罪刑明確性原則;系爭規定以刑罰懲處,不符合手段必要性,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意見表達之自由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7次會議
聲請人
黃德源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