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499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 聲請人
- 趙祖倫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退除給與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一○○一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二年度裁字第五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八月四日制定公布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一條及四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訂定發布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七十年八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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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退除給與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一○○一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二年度裁字第五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八月四日制定公布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一條及四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訂定發布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七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聲請人誤植為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除給與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一○○一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二年度裁字第五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八月四日制定公布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八十八年五月五日廢止)第二十一條及四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訂定發布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廢止)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一)、七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聲請人誤植為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八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1、系爭規定ㄧ,士兵服役年資不得併入士官年資之規定,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2、系爭規定二,現役實職年資以其服士官、士兵現役實職之時間合併計算,然卻無溯及既往適用之規定,已違背國家照顧義務,亦牴觸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生存權與財產權等語。核其所陳,均僅空泛指摘其違憲,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ㄧ、二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聲請人
趙祖倫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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