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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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220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12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8次會議
- 聲請人
- 潘○濂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任用事件,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遷調作業與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一五八○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七號判決,違反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第一百七十二條法律優位原則以及明確性原則等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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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任用事件,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遷調作業與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一五八○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七號判決,違反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第一百七十二條法律優位原則以及明確性原則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任用事件,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簡稱退輔會)遷調作業與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一五八○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七號判決,違反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第一百七十二條法律優位原則以及明確性原則等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退輔會中華民國一ΟΟ年七月二十日輔人字第一ΟΟΟΟΟ六七四三號令(下簡稱一百年令)將聲請人由退輔會苗栗縣榮民服務處輔導員調派代為退輔會板橋榮譽國民之家薦任第八職等一般行政職系專員,所教示且適用之救濟程序為向退輔會提起申訴;退輔會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輔人字第Ο九五ΟΟΟ九七五五號令(下簡稱九十五年令)將聲請人由退輔會人事處科員調派代為退輔會苗栗縣榮民服務處輔導員,所教示之救濟程序為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一百年令與九十五年令相較,相同事件卻為不同處理,違反平等原則。2、退輔會自辦理職缺公告,迄召開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作業及其後完成人事行政程序,逾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二個月法定期間,甄審作業程序有明顯重大瑕疵,應為無效。3、本件用人機關首長不同意進用,退輔會卻由人事主管自行核定,直接交辦甄審,違反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九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4、本件所使用之評分標準表,在無法律授權下,自行增列「用人機構首長評核個別選項」,該評分標準表牴觸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一條、第七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五條,違反法律優位原則。退輔會依此評分標準表進行之遷調作業,違法違憲。5、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輔人字第Ο九四ΟΟΟ四六四七號函修訂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暨附屬服務、安養機構職務陞遷序列表(下稱陞遷序列表),逾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六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四條,違反法律優位原則及明確性原則,退輔會依此陞遷序列表進行之遷調作業,亦違法違憲。6、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漠視退輔會違法違憲,駁回其訴及上訴,違反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明確性原則。
(三)查聲請人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七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裁字第一五八○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其上訴,是本件應以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人聲請意旨1、2、3所陳,僅係爭執退輔會所為甄審作業程序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聲請意旨4、5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指評分標準表與陞遷序列表牴觸憲法,併爭執退輔會據此所為之甄審作業程序之當否,難謂已客觀具體指摘該評分標準表及陞遷序列表如何違背憲法。再聲請意旨6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8次會議
聲請人
潘○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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