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122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蘇品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6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容許非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作為聲請人犯罪事實之依據,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所保障之基本權,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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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6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容許非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作為聲請人犯罪事實之依據,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所保障之基本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6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容許非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作為聲請人犯罪事實之依據,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所保障之基本權,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596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議決及釋字第775號解釋之「四」部分予以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第1項,容許以偵查機關違法取證之證據作為裁判依據,而未依嚴格證據法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等法定程序排除違法證據之證據能力,系爭規定第2項對於不諳法律之人將形成法律上不平等而有重大瑕疵,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所保障之基本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蘇品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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