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毀損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八四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未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牴觸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毀損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六八四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未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牴觸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及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多次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一五次、第一○二一次、第一○二八次、第一○三八次、第一二一三次、第一二一九次、第一二二八次及第一二六八次等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有案。茲復提起聲請,其聲請意旨仍僅在爭執確定終局判決未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故法院認事用法有所不當云云,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0次會議
聲請人
陳○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