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374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3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 聲請人
- 郭0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盜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七四一號刑事裁定,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九0號刑事裁定(聲請人誤植為判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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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強盜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七四一號刑事裁定,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九0號刑事裁定(聲請人誤植為判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七四一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九0號刑事裁定(聲請人誤植為判例,下稱系爭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所實質援用之系爭裁定,認受大陸公安逮捕拘禁並遣返之受刑人,非屬本國司法機關之羈押,而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羈押折抵刑期之要件,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及第八條人身自由規定之疑義云云。查系爭裁定並非判例,不相當於法律或命令,自不得為聲請本院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聲請人
郭0瑋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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