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031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7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艷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四○七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一○五年度裁字第三八二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台財稅第八三一五八一○九三號函、一○一年八月三日台財稅字第一○一○○五六八二五○號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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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四○七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一○五年度裁字第三八二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台財稅第八三一五八一○九三號函、一○一年八月三日台財稅字第一○一○○五六八二五○號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四○七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一○五年度裁字第三八二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台財稅第八三一五八一○九三號函、一○一年八月三日台財稅字第一○一○○五六八二五○號令(下併稱系爭令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前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認其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而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依系爭令函,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比例計算,係對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採核實認定,而非推計課稅,此乃創設法律所無之規定,牴觸租稅法律主義、法律保留原則,侵害財產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應採推計課稅或核實認定之認事用法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令函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聲請人
李艷娥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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