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659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03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59次會議
- 聲請人
- 溫帶彬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復職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五二一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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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復職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五二一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復職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五二一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首開規定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經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上開判決撤銷不利聲請人之訴願決定,指示受理訴願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聲請人於原訴願機關重新作成訴願決定之後,未再表示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卻逕行聲請本院解釋,顯有未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途徑之情形,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又上開判決乃有利於聲請人之判決,不生聲請人所稱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致侵害其權利之情形,聲請人所陳,實有誤認,亦與首開法律規定不符,併此指明。
會次
大法官第1259次會議
聲請人
溫帶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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