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881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5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瑞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六二號刑事判決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及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人身自由保障規定之疑義,聲…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六二號刑事判決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及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人身自由保障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為身分犯,無公務員身分者與有公務員身分者共犯該罪時,無公務員身分者需與有公務員身分者相聚合,朝同一目標,共同圖私人不法利益,始該當該罪之共犯,而聲請人為無公務員身分者,與該管公務員為對向關係,無由構成該罪之共同正犯,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適用系爭規定,認其與該管公務員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人身自由保障之規定。查聲請人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六二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一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駁回上訴,因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故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僅爭執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聲請人
李瑞昌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