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162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鐘玉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界址暨其再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234號民事判決及109年度聲再字第45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79年8月20日(聲請人誤植為98年7月8日)增訂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界址暨其再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234號民事判決及109年度聲再字第45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79年8月20日(聲請人誤植為98年7月8日)增訂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確認界址暨其再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234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109年度聲再字第45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79年8月20日(聲請人誤植為98年7月8日)增訂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297次、第1301次、第1310次、第1311次、第1314次、第1315次、第1316次、第1320次、第1444次、第1446次、第1460次、第1463次、第1492次、第1497次及第150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之歷審法官均未依法調查證據,草率作成其裁判,致聲請人屢次提出再審或抗告,有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等語。
(四)惟查,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尚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其餘所陳,亦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或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劉鐘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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