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293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9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鐘玉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234號、95年度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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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234號、95年度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234號民事判決、95年度再易字第10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判),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297次、第1301次、第1302次、第1310次、第1311次、第1314次、第1315次、第1316次、第1320次、第1444次及第144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仍僅係爭執法院裁判未憑證據認定事實及理由矛盾之認事用法問題,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一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劉鐘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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