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219號
- 公布日期
- 92 年 11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33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錦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二年度再審字第一三二二號再審議決所適用之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等法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二九八號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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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二年度再審字第一三二二號再審議決所適用之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等法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並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二九八號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二年度再審字第一三二二號再審議決所適用之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及公務員懲戒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九條等,有違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等,聲請解釋並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二九八號解釋。查其所陳,僅係對該確定終局議決認事用法之當否加以爭執,並未具體指陳該議決所適用之法律及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院釋字第二九八號解釋含意甚明,並無疑義,聲請人聲請補充解釋,自無必要,併此敘明。
會次
大法官第1233次會議
聲請人
王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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