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260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書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考績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36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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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考績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36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績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36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僅稱「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然就何時得相互抵銷、如何相互抵銷、相互抵銷之相關法律效果為何,並未明確規定,亦未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闡釋,使公務員無從知悉同一年度功過能否相抵,故系爭規定一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而違憲。2、系爭規定一係規定「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並非「應」相互抵銷,實非最小侵害手段,且系爭規定一無法作為實現信賞罰惡之手段,不符憲法比例原則。3、系爭規定一使公務員於平時考核時已被作成不利決定,又於年終考績時再被作一次不利決定,違反重複評價禁止原則。4、系爭規定二未就考績丙等之要件為詳細規定,就機關長官衡量及評定之基本程序要件亦未規定,有違明確性及正當法律原則。5、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牴觸上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職業自由及第18條保障服公職權之意旨有違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見解爭執系爭規定一及二違背憲法上之原則,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及二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張書誌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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