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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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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351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聲請人 陳鴻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515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3次會議
迴避
蔡烱燉大法官
聲請人
陳鴻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懲戒案件,認司法院職務法庭108年度懲再字第1號判決,所適用之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5條第2項前段及法官法第48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懲戒案件,認司法院職務法庭108年度懲再字第1號判決,所適用之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5條第2項前段及法官法第48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懲戒案件,認司法院職務法庭108年度懲再字第1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45條第2項前段(下稱系爭規定一)及法官法第48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第5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

1.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一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訴,然系爭規定一並未提供「至少應予一次訴訟審級救濟機會」,不僅違反司法院釋字第396號、第752號解釋之意旨及憲法第16條、第23條之規定,且相較於與本件法官懲戒訴訟案件相近之行政訴訟案件,其於再審之訴亦可享有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利益,系爭規定一已構成顯著之差別待遇,有違憲法第7條、第23條及第81條之規定。

2.確定終局判決消極不適用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後段規定,並依據系爭規定二,限制聲請人應享有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所建立「法定法官原則」之正當程序,已侵犯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核心,且相較於與本件聲請案類似之公務員懲戒案件相關規定,其係以法律明文規定審判長有事故時,應由何法官擔任審判長,法官懲戒之訴訟案件僅以法規命令性質之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後段加以定之,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3.系爭規定三有違司法院釋字第491號、第432號及第767號解釋所闡釋「懲戒處分事由應具體明確」之要求等語。

(三)查:

1.系爭規定一部分,按本院釋字第752號解釋,係認:「系爭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初次受有罪判決之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以避免錯誤或冤抑,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聲請人據以聲請解釋之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係駁回其再審之訴之判決,聲請意旨持釋字第752號解釋主張系爭規定一侵害其訴訟權,惟並未敘明系爭規定一與釋字第752號解釋之「人民初次受有罪判決……至少應予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意旨究有何關聯,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2.系爭規定二部分,聲請意旨僅係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

3.系爭規定三部分,該規定並未經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亦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515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3次會議

迴避

蔡烱燉大法官

聲請人

陳鴻斌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359 字 · 1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