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794號
- 公布日期
- 91 年 03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85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振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七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律師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七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律師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律師登錄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七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律師法第七條第一項關於「律師得向四地方法院及其直接之上級高等法院或分院聲請登錄」之規定,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有關人民平等權、工作權及訴訟權之保障,而聲請解釋。惟查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律師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律師得向各法院聲請登錄」,已取消律師登錄之限制,故本件聲請解釋之疑義不復存在,核無再予解釋之必要,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85次會議
聲請人
王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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