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737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09年度憲二字第520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聲請人 林幸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聲請人
林幸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75號刑事裁定,仍採認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964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75號刑事裁定,仍採認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964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7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再審裁定),仍採認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964號刑事判決(下稱原審確定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系爭再審裁定不得再為抗告,是系爭再審裁定得為據以聲請解釋之確定終局裁判,先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刑事審判上有所謂「最佳證據原則」,其目的在使法官得以直接檢視原始證據以形成心證、保障當事人清楚知悉證據內容,及確保證據得直接呈現其本質。本件原因案件所涉及之本票上所出現之圖章,是否為偽造、捏造、變造,有待查明。惟系爭再審裁定仍採認原審確定判決之見解,認該判決並無違誤,已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四)核其所陳,均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再審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聲請人

林幸蓉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37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