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520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2 月 0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幸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75號刑事裁定,仍採認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964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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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75號刑事裁定,仍採認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964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7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再審裁定),仍採認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964號刑事判決(下稱原審確定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系爭再審裁定不得再為抗告,是系爭再審裁定得為據以聲請解釋之確定終局裁判,先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刑事審判上有所謂「最佳證據原則」,其目的在使法官得以直接檢視原始證據以形成心證、保障當事人清楚知悉證據內容,及確保證據得直接呈現其本質。本件原因案件所涉及之本票上所出現之圖章,是否為偽造、捏造、變造,有待查明。惟系爭再審裁定仍採認原審確定判決之見解,認該判決並無違誤,已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四)核其所陳,均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再審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聲請人
林幸蓉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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