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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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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218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聲請人 錢林阿快等五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72次會議
聲請人
錢林阿快等五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台財訴字第○九四○○一五九○一○號訴願決定書及最高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九六號、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一七○號、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六一四號、第二四九七號、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五一○號、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五六○號、第二一四一號、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台財訴字第○九四○○一五九○一○號訴願決定書及最高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九六號、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一七○號、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六一四號、第二四九七號、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五一○號、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五六○號、第二一四一號、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五二二號、第一四九四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三項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台財訴字第○九四○○一五九○一○號訴願決定書及最高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九六號、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一七○號、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六一四號、第二四九七號、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五一○號、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五六○號、第二一四一號、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五二二號、第一四九四號判決(此件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上開財政部訴願決定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至於聲請人就最高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九六號、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一七○號、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六一四號、第二四九七號、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五一○號、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五六○號、第二一四一號、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五二二號等判決聲請解釋部分,聲請人均非上開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又聲請人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以聲請人申報遺產稅時間,作為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三項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之時效起算日,且將二年時效規定視為除斥期間,國稅局以債務人之身分,抗辯生存配偶之請求權時效消滅,有牴觸憲法及民法之規定云云,核其所陳,僅係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陳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2次會議

聲請人

錢林阿快等五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04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