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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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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3921號

解釋日期 80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余寧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0 年 09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936次會議
聲請人
余寧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余寧聲請書為修正國民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進要點第十九條後段規定,解聘國中教師,是否違憲,請釋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余寧聲請書為修正國民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進要點第十九條後段規定,解聘國中教師,是否違憲,請釋示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僅謂:修正國民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進要點第十九條後段規定,解聘國中教師,違背憲法第十五條之精神,提起訴訟,受敗訴判決確定,請予解釋。查第二審確定判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得為民事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並未適用上開改進要點為聲請人敗訴判決之依據,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36次會議

聲請人

余寧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0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