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約 5 分鐘讀完・全文 1,621 字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09年度憲二字第468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1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 聲請人
- 蘇志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撤銷假釋後對檢察官指揮殘餘刑期不當聲明異議等案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07號、104年度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624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抗字第198號裁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11號、105年…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撤銷假釋後對檢察官指揮殘餘刑期不當聲明異議等案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07號、104年度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624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抗字第198號裁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11號、105年度台聲字第45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8條第1項、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已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廢止)第2條及第21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撤銷假釋後對檢察官指揮殘餘刑期不當聲明異議等案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07號(下稱系爭裁定一)、104年度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62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抗字第19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四)、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11號(下稱系爭裁定五)、105年度台聲字第45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六),所適用之刑法第78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已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停廢止)第2條及第21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依法得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卻未提起,又其雖曾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883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卻因逾越上訴期間,經同院以同字號裁定駁回,抗告後經系爭裁定三以無理由駁回,是系爭裁定一及三均非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之聲請解釋。
(四)次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四以無理由駁回,再抗告後經系爭裁定五以無理由駁回,聲請人復對系爭裁定五聲明不服,經系爭裁定六以其對終審法院裁判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而駁回,則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五為確定終局裁定。
(五)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未區分受假釋人再犯罪之情狀、身分、年紀、後罪之罪名、宣告刑及前後罪之情狀,一律撤銷假釋處分,牴觸比例原則,有違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意旨;撤銷假釋屬人身自由之重大限制,應由法院作成決定始合乎正當法律程序,依系爭規定二,係由法務部作成撤銷假釋決定,有違正當法律程序;系爭解釋所稱相關機關定義模糊,致聲請人無法開啟後續救濟,應就系爭解釋效力亦及於聲請人為補充解釋等語。
(六)惟查系爭規定二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客體。至系爭規定一部分,業經本院作成系爭解釋在案,本件無再予解釋必要;且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亦無補充或變更之必要,況系爭解釋並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原即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蘇志宏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