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501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姜智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1第1項及外役監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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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1第1項及外役監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587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1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外役監條例第1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及二均為縮短刑期之規定,惟系爭規定一針對一般監獄受刑人及系爭規定二針對外役監受刑人,採取不同之縮刑計算方式,對一般監獄受刑人(如聲請人)形成不利及不合理之差別待遇,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且侵害憲法保障一般監獄受刑人之平等權及人身自由權等語。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認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如何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外役監條例之相關規定,計算累進處遇縮短刑期,乃屬法務部及監獄之職權,不在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列,自不得執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故系爭規定一及二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姜智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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