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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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401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7 月 0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邦俊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搶奪及強盜等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8號及99年度訴字第51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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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搶奪及強盜等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8號及99年度訴字第51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搶奪及強盜等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8號(下稱系爭判決一)及99年度訴字第5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11時30分遭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警察逮捕,期間不斷刑求逼供,只好承認犯案,警方於98年11月26日16時30分始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已違法逾越24小時法定程序,侵害聲請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牴觸憲法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54至156條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30號、第177號、第185號、第188號等解釋。系爭判決一、二對重要證據未予調查釐清,適用法律顯有錯誤,聲請人多次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均未獲處理,故聲請大法官解釋,以求終局解決問題等語。
(三)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對於系爭判決一未依法定程序提起上訴(聲請人遲至107年8月30日始提出上訴,業經駁回),係屬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判決一非屬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人對於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880號刑事判決駁回後,仍得再提起上訴,卻未依法定程序再為上訴,亦屬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是其均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
況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陳系爭判決一、二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
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聲請人
劉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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