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412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1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 聲請人
- 蘇繼鴻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62號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62號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62號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33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判決以金錢補償部分上訴有理由、其餘部分無上訴理由,分別予以廢棄發回及駁回。核本件聲請乃就繼承權有無所為之爭執,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肯認原審判決之見解,未採納相關證據且違反民法第982條之規定,逕依法官之自由心證作成判決,已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第23條及第143條之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僅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蘇繼鴻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