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209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5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9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九六八號、第三九六九號裁定,以臺中縣大肚鄉公所就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成立備查所為准予備查之函文,其性質並非行政處分,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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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九六八號、第三九六九號裁定,以臺中縣大肚鄉公所就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成立備查所為准予備查之函文,其性質並非行政處分,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九六八號、第三九六九號裁定,以臺中縣大肚鄉公所就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成立備查所為准予備查之函文,其性質並非行政處分,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三四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提出聲請,仍僅爭執最高行政法院上開裁定之認事用法當否,泛稱上開裁定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而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9次會議
聲請人
葉○美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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