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約 4 分鐘讀完・全文 1,234 字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0170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4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 聲請人
- 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0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一0六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台財稅字第0九一0四五一六一九號函之附件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之一免稅所得計算公式「貳、重要科技事業屬製造業者五年免稅所得之計算:一、獨立計算」,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一0六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台財稅字第0九一0四五一六一九號函之附件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之一免稅所得計算公式「貳、重要科技事業屬製造業者五年免稅所得之計算:一、獨立計算」,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一八號、第四九六號等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六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一六一九號函附件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公布廢止)第八條之一免稅所得計算公式「貳、重要科技事業屬製造業者五年免稅所得之計算:一、獨立計算」部分(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一八號、第四九六號等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規定以相同理由另案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七六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聲請意旨略以,其新廠(新竹科學園區分公司)得適用系爭規定申報免稅所得,因上開判決認該新廠不符上開計算公式之條件,即:「帳冊簿據設置完備」、「銷貨額、銷貨成本及毛利獨立計算」、「嚴格合理分攤管理費用及與該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新增之免稅所得有關之非營業損益」及「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新增之免稅所得可依其記載情形核實認定」,自無從獨立計算其免稅所得,因而駁回其訴。乃主張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一八號、第四九六號等解釋之疑義云云,核其所陳:1、就有關租稅法律主義與法律保留原則部分,聲請人認系爭規定增加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增訂公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二項第二款中「新增所得」所無之限制。惟系爭規定係就上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二項第二款但書:「但以增資擴建獨立生產或服務單位或擴充主要生產或服務設備為限」之如何獨立計算所為之闡釋,與聲請意旨之指摘尚屬二事,是系爭規定究有如何違反租稅法律主義與法律保留原則,聲請意旨客觀上尚無具體指摘。2、就有關租稅公平原則、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部分,聲請意旨主張,若個案不符合系爭規定之惟一例外方式者,即須核實認定免稅所得,此「實屬擬制課稅事實或實質類型化之規定」有違租稅公平原則、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云云,係屬爭執得否列報免稅所得額之認事用法當否問題,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何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聲請人
大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簡0仁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