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410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4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6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伯群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洩密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4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2條、第23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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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洩密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4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2條、第23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洩密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4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2條、第23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2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仍謂:確定終局判決僅空泛以公共利益為考量,未翔實論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非法取得之監聽譯文何以仍具證據能力等語。核其所陳,仍係對法院就證據取捨、認事用法當否所為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究適用何法律或命令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表示之見解,尚非得為聲請本院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6次會議
聲請人
王伯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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