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640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1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5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殺人未遂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七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應命鑑定人以書面報告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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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殺人未遂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七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應命鑑定人以書面報告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殺人未遂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七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應命鑑定人以書面報告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人認鑑定書面報告係傳聞法則例外之濫用,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即被告應受正當法律程序受審判之權利,亦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人民訴訟權保障,聲請解釋。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收受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七號刑事判決,於同年八月八日始提起上訴,因逾越提起上訴十日不變期間經裁定駁回,聲請人核非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前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七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五○號刑事判決,並非已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判決,尚不得據以聲請違憲解釋。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5次會議
聲請人
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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