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宣示判決筆錄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號、第九二號、第三二一號、第三五六號判決所適用之處罰條文不同,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始得聲請統一解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九號宣示判決筆錄(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號、第九二號、第三二一號、第三五六號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處罰條文不同,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二百十六條等規定,對自然人處以刑罰,與系爭判決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百十條及營業稅法第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等規定,對公司法人予以處罰,二者針對相同原因事實卻適用不同之處罰條文,有見解歧異之情形云云。經查,聲請人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亦非為判決既判力所及之人,自不得執該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解釋;另查,確定終局判決係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送達於聲請人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可稽,是本件聲請已逾越統一解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聲請之法定期限;且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見解,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與何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間,有何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聲請人
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惠真、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代表人謝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