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255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4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0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七八0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及財政部九十四年九月七日台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五八七四0號令、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八000二三七一0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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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七八0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及財政部九十四年九月七日台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五八七四0號令、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八000二三七一0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七八0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財政部九十四年九月七日台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五八七四0號令(下稱系爭令)、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台財稅字第0九八000二三七一0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興櫃股票並非系爭規定所欲規範之租稅客體,惟確定終局判決卻認聲請人移轉昱晶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予第三人時,系爭股票已屬興櫃股票,進而適用系爭規定以推薦證券商認購價格估定其價值,乃確定終局判決就法律、命令尚未規定之租稅客體,以系爭規定處理,增加人民之租稅負擔,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另系爭令將興櫃股票視為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係僭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且逾越該條之文義;又系爭函並未說明係依何法律或命令認系爭股票屬興櫃股票,是系爭函亦與司法院釋字第五三六號解釋意旨不符而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以其個人見解,爭執系爭規定、系爭令與系爭函之不當以及法院認事用法有所違誤,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聲請人
陳0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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