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建物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三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規定,與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及第七百七十條之時效取得所有權規定意旨違背,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建物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三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背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及第七百七十條之時效取得所有權規定意旨,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財產權保障、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八條「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第七十九條「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等規定,與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及第七百七十條之時效取得所有權規定意旨違背,違反憲法第十五條財產權之保障、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見解泛指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
聲請人
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