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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848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3 年 02 月 18 日

案由

為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六六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五十九條但書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項,以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逾越其母法之授權範圍,並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憲法對建物時效取得制度之財產權保障,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六六八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五十九條但書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項,以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逾越其母法之授權範圍,並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憲法對建物時效取得制度之財產權保障,聲請解釋。查聲請書略謂,系爭規定逾越母法授權範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並扼殺建物時效取得制度,違反憲法對財產權之保障,不但使具公益性質之建物時效取得制度空洞化,復犧牲憲法對人民財產權保障之承諾,顯然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而有違憲情形云云,係以個人見解泛稱上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違憲,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暨侵害其憲法上所保障之何種權利。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聲請人

董千華、董玉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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