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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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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226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聲請人 鍾建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鍾建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彰監教字第10261011070號書函,所依據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彰監教字第10261011070號書函,所依據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彰監教字第10261011070號書函(下稱系爭書函),所依據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依系爭規定,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不適用假釋。人民之身體自由與生存權應予保障,系爭規定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第15條、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有違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系爭書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如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或管理措施,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起申訴;受刑人依監獄行刑法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再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監獄行刑法第93條、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如已依法提起申訴,並用盡其審級救濟,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認有違憲疑義者,始得據以聲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 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鍾建福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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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72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