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270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5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9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誣告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桃簡字第二○四八號刑事簡易判決,及同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九號刑事判決,解釋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之法律見解,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七十八條規定,並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五○六號、第六○九號、第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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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桃簡字第二○四八號刑事簡易判決,及同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九號刑事判決,解釋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之法律見解,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七十八條規定,並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五○六號、第六○九號、第六二○號、第六二二號、第六四○號、第六五○號、第六五一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憲法。
查聲請人主張確定終局判決解釋民法自助行為之法律見解,違反憲法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云云,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如何牴觸憲法。本件聲請不符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要件,依同條第三項,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9次會議
聲請人
楊○偉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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