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782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1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1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自訴被告等強盜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30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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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自訴被告等強盜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30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強盜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30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96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強制律師代理自訴,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言論、著作及出版自由、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應為無效。2、地政事務所利用系爭規定二變造地籍圖,破壞土地登記之生效性、公示性及公信力,侵害人民之財產權及訴訟權,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明顯無效等語。經查,系爭規定二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核聲請人其餘所陳,尚難謂於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1次會議
聲請人
許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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