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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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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956號

解釋日期 98 年 12 月 11 日聲請人 秦0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8 年 12 月 1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48次會議
聲請人
秦0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核發保護令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九九號裁定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家聲字第二0八號民事裁定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核發保護令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九九號裁定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家聲字第二0八號民事裁定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0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核發保護令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四九九號裁定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家聲字第二0八號民事裁定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書未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以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處大二字第0九八00二四四七八號書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十日內補正簽章事項,已於同年月二十二日寄存送達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已逾補正期限仍未補正。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已依法定程序窮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惟查聲請人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裁定既得提起抗告,尋求救濟,卻未提起抗告而逕行聲請本院解釋,顯未依法定程序窮盡審級救濟途徑,亦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是本件聲請依首揭說明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8次會議

聲請人

秦0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2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