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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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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329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聲請人 丁致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丁致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告訴、告發及請求附帶民事訴訟、國家賠償一事,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中院麟刑旭字第1100047498號函、最高法院書記廳109年3月31日台文字第1090000234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3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告訴、告發及請求附帶民事訴訟、國家賠償一事,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中院麟刑旭字第1100047498號函、最高法院書記廳109年3月31日台文字第1090000234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3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5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告發及請求附帶民事訴訟、國家賠償一事,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中院麟刑旭字第1100047498號函、最高法院書記廳109年3月31日台文字第1090000234號函(下併稱系爭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3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人誤植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5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遭遇非法逮捕,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多次提出告訴,經該院援引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前段規定,表示告發或告訴應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最高法院亦表示只受理上訴。憲法第8條第4項明文規定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並沒有限定向何法院,上開二法院引用條文牴觸憲法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系爭函並非上開大審法條文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又系爭規定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其餘所陳,亦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適用何法令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丁致良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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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49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