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7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炷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退職酬勞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6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854號裁定所適用之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3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退職酬勞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6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854號裁定所適用之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3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職酬勞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6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854號裁定所適用之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下稱系爭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3項(以下併稱系爭規定)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未具體指摘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上訴不合法而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辦法係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所規定之職權命令,未具法律授權依據,而依地方制度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地方首長退職酬勞金之權利涉及人民財產權,應屬法律保留事項,不應由行政機關以職權命令頒布施行,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2、依系爭規定,請領退職酬勞金之人員任期內犯罪者,於刑事訴訟終結前,應暫緩發給退職酬勞金,無異形成有罪推定之效果,並致終獲無罪判決之地方首長,受有該段期間無法受領退職酬勞金之利息損害,顯屬對人民權利侵害較大之手段,系爭規定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及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四)查系爭規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定據以駁回上訴之依據,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李炷烽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