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審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交簡上字第七一號公共危險案件,認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及憲法上罪責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 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者,須確信系爭之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並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基於以上見解,提出其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足當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第五九0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交簡上字第七一號公共危險案件,認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及憲法上罪責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不問前案之犯罪情節與行為人之人格特徵、罪責基礎或與後案是否有關,只要前案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一律以累犯論處並予以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違反刑法第五十七條所揭示之罪責原則及平等原則所要求之不當連結禁止原則;2、此種形式上的平等,並未賦予法官依事務本質給予不同評價之量刑裁量空間,違反平等原則;3、依現行刑事司法實務,累犯制度僅餘法院不得判處最低度法定刑之功能,方法無助於目的之達成,違反比例原則等語。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泛指系爭規定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罪責原則,惟就系爭規定究有如何限制法官裁量權限致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論證尚有未足,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及第五九0號解釋所定聲請解釋要件不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8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