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047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1 月 2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4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豪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冤獄賠償事件,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七年度台覆字第八○號覆審決定,所適用之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及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後段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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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冤獄賠償事件,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七年度台覆字第八○號覆審決定,所適用之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及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後段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冤獄賠償事件,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七年度台覆字第八○號覆審決定,所適用之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及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後段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以: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其語意不詳,有欠具體明確云云。惟查聲請人所陳,僅就法院之認事用法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上開覆審決定所適用之法律與命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4次會議
聲請人
陳○豪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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