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319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江正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盜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及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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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強盜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及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刑事判決(聲請人誤植為判例,下稱系爭判決),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及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抗字第117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復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20號刑事裁定以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上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實質援用之系爭判決,僅以首先科刑判決確定之日期,作為數罪併罰訂應執行刑之基準。對於該首先科刑判決確定之刑,有無執行完畢或有無刑法第50條但書所列情形,完全置之不問,侵害刑法第50條但書所賦予受刑人是否聲請合併處罰定刑之選擇權,及已執行完畢之人身自由基本權利,不符憲法第8條第1項保障人身自由之規定與一事不再理原則等語。
(三)查系爭判決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法令,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江正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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