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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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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323號

解釋日期 96 年 04 月 27 日聲請人 劉0庫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6 年 04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02次會議
聲請人
劉0庫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法失職聲請再審議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五年度再審字第一五0二號議決書,所適用之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並對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及第五三0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法失職聲請再審議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五年度再審字第一五0二號議決書,所適用之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並對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及第五三0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而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應依本院大法官會議第六0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聲請人為違法失職聲請再審議案件,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五年度再審字第一五0二號議決書,所適用之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並對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及第五三0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關於解釋憲法部分,聲請人主張原議決所適用之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率爾限制被付懲戒人不得以同一理由聲請再審議,致其憲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保障之訴訟權及服公職之權利受侵害云云。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九十五年度再審字第一五0二號議決書,係以聲請人所指再審議之理由,仍係聲請人於前此歷次再審議程序中所主張,並已為原議決及各再審議之議決所不採,而分別予以駁回者,其再審議之聲請,難謂合法為由,而駁回聲請人再審議之聲請。查聲請人係以個人見解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聲請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三九六號及第五三0號解釋部分,因聲請人既非該號解釋之原聲請人,確定終局裁判亦未適用該號解釋,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補充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2次會議

聲請人

劉0庫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7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