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521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9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鈺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國字第4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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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國字第4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國字第4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執法人員逕至聲請人工作場所拘提告知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致聲請人失去維生工作,聲請人名譽及工作權受損,要求國家賠償係屬合理,且時效期間非人人知曉,確定終局判決對有利聲請人之證據置之不理,與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4條牴觸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
聲請人
王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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