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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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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742號

解釋日期 104 年 12 月 04 日聲請人 黃忠律師(即翁高牽之遺產管理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4 年 12 月 0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6次會議
聲請人
黃忠律師(即翁高牽之遺產管理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八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上字第三六九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八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上字第三六九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八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上字第三六九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既非法律、亦非判例,豈可作為判決之依據,且系爭決議作成於本件原因借貸事件發生時日之後,依據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系爭決議對於聲請人原因事件應無適用之餘地,確定終局判決引為判決之依據,不無違法又違憲;(2)確定終局判決援引系爭決議作為聲請人敗訴之理由,然該決議之引用,並非兩造當事人任一方所提出,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損害聲請人之訴訟權益,涉有違憲云云。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6次會議

聲請人

黃忠律師(即翁高牽之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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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3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