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約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5 字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7725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01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79次會議
- 聲請人
- ○○○○○○律師事務所兼代表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竊盜案件及假扣押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一一九一號判例,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四百零四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竊盜案件及假扣押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一一九一號判例,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四百零四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又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三七三四號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三三五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等,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及假扣押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一一九一號判例,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四百零四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又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三七三四號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三三五八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等,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關於前者,無非以一己之見,泛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並未規定非法人團體不得提起自訴,故上開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一一九一號判例認為『非法人之團體無所謂行為能力,則該團縱設有董事等代表或管理之人,亦不得由其提起自訴』,顯係對人民之自訴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並與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及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非法人團體得提起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規定相違云云,惟查自訴權固為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所保障之權利之一,然自訴權如何取得、如何行使,應由法律予以規定,故法律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意旨之範圍內,對於人民自訴權之實施自得為合理之限制,業經本院釋字第五六九號解釋在案。本件聲請人對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稱之被害人,為何必定包括非法人團體,以及是項規定如何與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財產權規定之意旨相違背,均未具體指摘;至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四百零四條規定等並非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自不得執以聲請解釋,核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關於後者,則僅係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等相關法令有所不當,並未就該等法令究竟如何有牴觸憲法之情形,具體予以說明,亦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79次會議
聲請人
○○○○○○律師事務所兼代表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