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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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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226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李政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李政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78、879、881、882號及104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78、879、881、882號及104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78、879、881、882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一),及104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第三審上訴,除不得上訴第三審部分業經確定外,系爭判決一部分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75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其餘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是就上開確定部分,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撤銷發回部分,嗣經系爭判決二為一部判決有罪,一部宣告無罪,聲請人復就有罪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該有罪部分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30號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先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三)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使用違法監聽所衍生之證據為裁判,與憲法第12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2.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認聲請人就證人販毒予第三人之行為,應以共犯論處,與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060號刑事判例之意旨不符,有違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規定,並就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與上開判例矛盾之處,聲請統一解釋;3.聲請人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之規定,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卻未予減刑,有違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規定,暨聲請統一解釋;4.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僅以聲請人之自白為證據,即籠統將聲請人入罪,侵害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

(四)核聲請人所陳,就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就聲請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並未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李政雄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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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407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