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454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 聲請人
- 周○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補償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二七號判決,所適用之「台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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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有關補償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二七號判決,所適用之「台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補償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四二七號判決,所適用之「台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以下簡稱系爭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所有之系爭違章建築是否為依法應予徵收補償之標的?何以受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則系爭處理辦法究係如何侵犯聲請人之財產權?又如何發生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人均未具體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1次會議
聲請人
周○齡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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