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168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10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4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誠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自訴被告侵占等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審自字第七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自訴被告侵占等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審自字第七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被告侵占等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審自字第七六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竟以其未委任律師提起自訴,而逕為不受理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等語。惟查系爭判決尚由聲請人上訴中,故聲請人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系爭判決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憲法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4次會議
聲請人
陳誠禎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