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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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307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2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7次會議
- 聲請人
- 談長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最高法院87年度台覆字第6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請書誤植為101年度)上訴字第2582號刑事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執更壬字第2572號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65條及第78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保障之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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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最高法院87年度台覆字第6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請書誤植為101年度)上訴字第2582號刑事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執更壬字第2572號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65條及第78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保障之平等權、人身自由權、生存權、基本人權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最高法院87年度台覆字第6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請書誤植為101年度)上訴字第258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執更壬字第2572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65條及第78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保障之平等權、人身自由權、生存權、基本人權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度上重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原判決關於煙毒部分核准,其他部分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煙毒部分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其他部分聲請則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度上重訴字第18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聲請人認其應執行撤銷假釋殘刑為10年,惟系爭執行指揮書竟依新法定為25年,應屬不當。2、刑法第47條有關累犯之規定,牴觸憲法一罪不二罰原則、公平原則及比例原則。3、刑法第65條與憲法第15條生存權及第16條請願權互為牴觸;刑法第78條有關撤銷假釋之規定並未考量假釋中故意所犯之罪之輕重,一概予以撤銷假釋,有輕重失衡之虞,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15條生存權、第22條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四)惟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程序,以及系爭執行指揮書,均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次查,刑法第78條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另查,聲請人所犯煙毒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雖屬累犯,惟前者依刑法第65條,依法不得加重,後者依刑法第51條不執行之,是實質上未因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而加重,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未因此而受侵害,自亦不得以前開規定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核聲請人其餘所陳,除爭執撤銷假釋及刑期執行之不當,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7次會議
聲請人
談長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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