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546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6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2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金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三年度原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適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三年度原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適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三年度原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旨在保障原住民之生活,避免他人脫法取巧,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移轉亦應受系爭規定之限制;確定終局判決竟認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移轉不受系爭規定限制,其見解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2次會議
聲請人
許金土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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